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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家园、社区合作管理工作室工作章程
发布时间:2015-10-09 10:29:04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家园、社区合作管理工作室”(以下简称工作室)是社区民间组织,是家长志愿服务团队。

第二条 “工作室”由社区“家长代表”中的部分成员组成。

第三条 工作室依据国家宪法和国家教育法规,在社区合作管理领导小组(教委、妇联、治安、社会知名人士组成)的指导下,服务徐泾幼儿园。

第四条  根据国家颁布的《幼儿园工作规程》要求,结合《徐泾幼儿园章程》的条款,制定本章程

第五条  本章程经过工作室全体会员讨论审议,并且一致同意的前提下执行,每个年度结合实际进行修订完善。

第二章 工作室会员的任职基本条件

第六条 工作室会员必须是本园幼儿的家长,是社会合格公民,热爱国家、民族和热心教育事业。

第七条 工作室会员必须具备良好的社会形象,道德优良、行为文明、知识丰富、为人善良

第八条 工作室会员必须关心教育、爱好学习、乐于助人、热心社会公益事业。

第九条 工作室会员必须有时间从事工作室工作。

第十条 工作室会员有一定的社会协调能力、一定的技能和一定的语言表达能力(口语和书面语)。

第三章 工作室会员的聘请和管理

第十一条 工作室会员采取自己报名,经社区合作管理领导小组审核,具备“任职条件”就可以参加。

第十二条 工作室会员任期为一年。如果中途出现不符合任职条件的现象以及参与行为产生不良影响的时候,随时可以取消会员资格。具体有“领导小组”操作并且撤消资格,公布情况。

第十三条 工作室设立“主任、组长、会员”岗位,具体有“主任”负责日常工作。
第十四条 工作室工作接受社区合作管理领导小组的检查、监督和评议。

第十五条 工作室每年换届一次。

第四章  工作室会员的义务和权利

第十六条 工作室会员的义务:

1为幼儿园实施国家确定的幼儿教育培养目标,儿童保护条例尽力提供服务。

2为幼儿园规范执行国家法规、树立社会文明形象而进行宣传。

3为幼儿园正常有序、优质地开展保教工作,提供力所能及的服务。

4为幼儿园“形成办园特色”而献计献策。

5采取有效措施,为幼儿园和幼儿家庭“合作共育孩子”献计献策,为地区幼儿服务。

第十七条 工作室会员的权利:

1,工作室会员有全面了解幼儿园工作、维护幼儿园正常工作的权利。

2,工作室会员有参与幼儿园全程管理的权力,在计划制定、实施过程、监督评估中发挥作用。

3,工作室会员有巡视幼儿园工作正常运行的权利。经常和幼儿园管理老师进行沟通的权利。

4,工作室会员在园内,发现违反国家法规和行业准则的时候,可以直接反映到园长室,请以处置的权利。

5,工作室会员有“每月一次检查幼儿伙食费”和“每个学期一次检查代办费”使用状况的权利。

第五章  工作室的运行流程

第十八条  工作室每年十月确定会员,选出主任和组长,明确工作任务,自主开展工作。

第十九条 工作室会员在学习了解幼教法规的基础上,参加幼儿园召开的“专题会议”,了解幼儿园章程、制度、工作计划、内部管理网络和联系人员。

第二十条  工作室会员自己确定工作时间、工作内容。

第二十一条 工作室会员每次工作后,都要进行“工作内容记录”,以便于工作经验积累和推广、也便于检查评比和表彰。

第二十二条 工作室每小组每月以各种形式(书面、网络、例会等)进行沟通,每个学期进行一次小组工作总结,一个年度进行一次总结,表彰优秀会员。

第六章  工作室工作的原则

第二十三条 工作室工作必须遵循国家教育法规,遵循幼儿教育规律,不能干扰幼儿园“贯彻落实国家教育目标”的工作。保证幼儿园履行社会职能。

第二十四条 工作室工作必须坚持“保护、尊重、欣赏、发展”教师和幼儿的行动纲领,建设和谐校园。

第二十五条 工作室工作要坚持保护幼儿园工作人员的个人名誉,不能影响工作人员的人身安全。

第二十六条 工作室工作要坚持“道德优先”原则,任何有损于幼儿园声誉的事情坚决不做。

第二十七条  工作室工作要坚持“学习、参与、沟通、协商”的方式,自主开展工作。

第七章 工作室工作监督、指导和其他

第二十八条  工作室接受“社区合作管理领导小组”领导和检查、督促。

第二十九条 在工作中,出现其他本章程中没有表述的情况,就依据国家“幼儿教育法规”和其他相应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条   工作室也接受幼儿园行政的指导。

第三十一条 工作室工作章程经过会员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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